工信部首次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提出电池回收要求

发布时间:2023-02-14 来源: 未知 浏览次数:

2006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汽车产品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规定,电动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等。)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和处理其销售的电动汽车电池,并要求将废电池等危险废物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2009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首次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提出了电池回收要求,并将其作为行业的准入条件,开启了动力电池回收行业的发展序幕;

2012年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明确将动力电池回收作为重要工作的一部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2015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动力电池行业标准条件》鼓励回收企业与整车企业一起研究制定回收方案;

2016年,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环保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12月《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个部门联合《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强调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先阶梯回收原则;

2018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个部门联合《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等地区和中国铁塔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工作,标志着中国动力电池回收进入大规模实施阶段;

2020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2019年)》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进一步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动力电池安全有效回收。

文章来源:http://www.swsdeyc.cn | 动力电池回收、电池回收、锂电池回收